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对于执行,一般都是当事人的行为存在过错的时候,才需要被强制执行的。那么执行原则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执行原则有哪些
执行原则:是指法院进行执行活动和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与个人在执行过程中进行有关活动的基本行为规则。
(一)依法执行的原则:民事执行作为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和权利人借以实现其民事权利、义务人被强制履行其义务的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1、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
2、执行必须依法定方式开始;
3、执行必须依法定程序/方式进行。
(二)执行标的[执行对象]有限的原则:是指执行活动必须针对法律允许的对象进行而不能超越范围。
1、执行标的限于财产或行为[不包括人身]。
2、对财产的执行有一定范围/对义务人以下财产不能予以执行: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2)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未被宣告破产情形下维持其正常生产的设备/厂房等;
(3)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时进行正常活动必不可少的流动资金等。
(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1、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兼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1)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范围;
(2)被执行人可通过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提供担保来减少或者延缓其履行义务;
(3)采取执行措施时要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被执行企业维持其正常生的设备与厂房/被执行国家机关进行正常活动所必不可少的流动资金等;
(4)采取特定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到场,以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5)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贱价出售。
(四)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措施,又要对当事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并且只有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才能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法院在进行执行中必要时应当取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
二、执行过程中和解的原则有哪些
执行和解,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执行和解作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不仅能够钝化社会矛盾,起到定纷止争的良好社会效果,而且能够提高执结率,起到解决执行难的作用,同时还能够降低执行风险,使法院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切实减轻法院工作负担。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掌握不好,甚至乱用、滥用执行和解,就有可能使有心计的和解义务人钻法律空子,从而实施拖延战术,逃避执行。因此,为了防止执行和解和而不解现象的发生,当事人和法院在执行和解中应坚持四项原则。
自愿守信原则。和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能有任何外来的强迫或变相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对方当事人后用虚假的许诺来骗取对方当事人与自己达成和解协议。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官在促成当事人和解中起了很大作用,可以说多数和解是法院促成的。作为法院的执行人员,也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能为图省事、快结案,采取压服当事人方法,搞强制性和解,而应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采取说服、疏导、教育的方法,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让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问题。
有限和解原则。执行和解程序的适用及其过程不应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完全由双方当事人主导,而应当有法院的监督,和解的内容应当合法。首先,执行和解过程应当有执行法官的监督。执行和解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处理结果将被法律所认可。为了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公正性,应当将法院的监督法定化,以避免“私了”中的威胁、恐吓等,真正达到“用公权来平衡私权的不对等”目的。其次,执行和解的内容应当受限制。一是不得在执行和解中,当事人随意对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进行更改,已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执行和解协议不得包含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内容。
依法处分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规定明确了依法处分原则的定义,即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依法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而且这一原则始终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执行和解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实现,即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旦行使了处分权就可能引起执行程序的终结。当然,当事人的处分必须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该和上述的自愿守信原则相结合,真实地行使处分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因为,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我国法律在赋予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也要求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否则,法院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即通过司法审判确认当事人某种不当的处分行为无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国家干预原则具体体现为人民法院的监督,这是处分原则的题中之意和另一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三、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由谁赔偿
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年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根据这一规定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于时,其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是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赔偿后,他们可以向肇事驾驶员行使追偿权,根据其内部管理制度或签订的合同向肇事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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