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以来,强拆权力已经从行政机关手中转移到法院手中,也就是所目前只有法院才有强拆的权力,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包括市县政府均无权强拆,法院强拆,也可以视为“合法强拆”,那么法律对法院的强拆权是如何规定的呢?拆迁律师网的相关问题可以到网站了解,为您耐心解答问题,相信可以帮到您,值得您的信赖和支持。
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法律授予的,“法无规定不可为”,目前我国任何法律规范都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强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法院强拆的权力首先是基于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
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部门申请法院强拆的前提,必须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也就是说,如果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那么行政机关就不能申请法院执行强拆。
可见法院的强拆权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必须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法院才可以行使其强拆权力,期间如果拆迁户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护了自己合法权益,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可以阻却强拆发生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